天津市劳动合同备案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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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2-13 17: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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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市劳动合同备案规定
一、引言
为了规范天津市劳动合同备案流程,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
二、劳动合同备案范围
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、变更、续订、终止劳动合同的,均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劳动合同备案。

三、备案流程
-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,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。
- 备案时需提供劳动合同文本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。
-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,审核通过后,予以备案并加盖劳动合同备案章。
四、劳动合同变更与终止的备案
- 劳动合同变更的,用人单位应在变更发生后十日内办理变更备案。
- 劳动合同终止的,用人单位应在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注销备案。
五、法律责任
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劳动合同备案的,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。

六、附则
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。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,促进天津市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,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,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。希望本规定的实施,能为天津市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提供指导,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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